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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山东省石材协会举报“简一”瓷砖虚假宣传广告的函
2016-08-23 10:27:35
  鲁石协函字[2016]第07号
  《关于举报“简一”瓷砖虚假宣传广告的函》
  投诉单位: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
  联系人:聂燕珍
  电话:0531-87036218
  地址:济南市经四路36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期以来,我会收到多家会员单位的投诉,反映“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一”)目前正在央视的综合频道和新闻频道投放的瓷砖产品广告中使用了 “大理石瓷砖”的称谓以及“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等广告语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问题。
  经多方调查、了解,我会认为情况属实,具体如下:
  1、简一的瓷砖产品不含任何大理石成分,实为模仿大理石表面纹理的瓷砖制品,但是简一却故意隐去“仿”这一重要的字眼,而使用“大理石瓷砖”的称谓,给普通消费者造成其产品“就是大理石或含有大理石成份”的错觉(有石材企业在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做了市场随机调查,结果显示高达84%的消费者认为:“简一大理石瓷砖”含有大理石成分或者就是大理石),这种误导、欺骗宣传,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
  2、“简一”投放的瓷砖产品广告画面中使用的“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广告语,存在对天然大理石恶意贬低和矮化意图,严重影响到普通消费者的独立判断和购买决策。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中分别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我会认为:简一的这种做法,属于混淆视听,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大理石从业者的切身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为此特向贵局进行举报:
  1、请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成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一”)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广告中使用“大理石瓷砖”的称谓以及“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等广告语。
  2、请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成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3、请通知央视等相关媒体立即停止播出“简一”瓷砖产品广告直至其“大理石瓷砖”的称谓以及“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的广告语得到纠正。
  4、由于“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在其广告行为进行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性质非常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请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以及中央电视台等相关方的责任,并予以惩处。
  希望贵局能够重视石材行业和我会的这一举报信息,秉持正义,以维护我国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竞争环境。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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