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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刚容(石材来料加工厂)诉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2020-06-06 19:16:36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5日,荣县生态环境局排查发现蒋刚容经营的石材来料加工厂切割废水外排痕迹,经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和取样,确认系负责该厂经营管理的丁朝友(蒋刚容丈夫)于10月24日晚用塑料管外排切割废水至照石河河内。2018年10月30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对取样水所含悬浮物出具监测报告,结论为:石材来料加工厂的废水储水池中的废水所含悬浮物为282×10?2;mg/L,废水流入照石河位置处的河水所含悬浮物为45mg/L,废水流入照石河位置处上游的河水所含悬浮物为8mg/L,废水流入照石河位置处下游的河水所含悬浮物为13mg/L。荣县生态环境局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后,于2019年1月23日向石材来料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2万元。石材来料加工厂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荣县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石材来料加工厂私设管道向照石河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结果适当,判决驳回石材来料加工厂的诉讼请求。石材来料加工厂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照石河是旭水河重要支流,保护旭水河是自贡市推进“一江两河”(沱江、釜溪河、旭水河)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本案系典型的因逃避监管和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环保行政处罚纠纷,对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能有效遏制水资源环境持续恶化的基本态势,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能,依法支持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保护职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