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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扎实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产业化发展
2020-02-11 16:43:41
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我们迎来了2020更加创新奋进的一年。
回顾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指引下,我国矿山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特别是去年4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发出《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侧各10公里范围4694个卫星可见矿山疤痕纳入处置范围。5月l5日,自然资源部在湖南省岳阳市召开现场会议,部署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周边及汾渭平原地区等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求各地要从讲政治和落实国家战略决策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在重点区域开展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决心和信心,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 10公里范围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以及京津冀周边及汾渭平原重点地区废弃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任务。
上述治理工作任务的下达与部署,使我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入整体推进期,并为在全国尽快形成治理高潮开创了新局面。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面临的问题仍然是:生态修复治理任务重、问题多、情况复杂,组织管理力度不够得力;生态修复工作缺乏系统规划,法律保障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严重缺乏资金投入,社会参与力度不大;开发式治理与市场化运作模式仍需加强探索与实践等。基于这些情况,特提出如下看法和建议:
据2017年资料统计,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共占用土地面积约362万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的废旧矿山占地230万公顷,在建/生产矿山占地132万公顷。至今,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共投入矿山修复治理资金900多亿元,在废旧矿山占地中已完成治理修复土地面积约92万公顷,占应治理修复土地面积的40%。可见所欠历史旧账还很多,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还十分艰巨。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但长期以来,由于对废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职责不够明确,不少地方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组织领导和有效监管,家底不清,任务不明,历史遗留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这是当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建议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专管部门,明确职责,有人抓、有人管,加强组织领导和任务落实,这样才能保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年前,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再次提出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同时从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方面制定出了新规定和新要求,为全面加强领导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2016年,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新模式,为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
为使矿山修复工作有序有效推进,编制切实可行的规划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编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落实年度及分阶段治理任务。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等。同时,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法治,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矿区环境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治理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为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尽快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制约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关键问题。近些年来,国家财政投入近千亿元对废旧矿山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但历史遗留问题任务重、情况复杂、治理难度大,单靠国家财政支持是十分有限的。而民间资本相对充裕,如果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则可以吸引其到矿山生态修复重建中来。
原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2016〕63号文指出,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破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机制障碍。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因此,一定要通过政策落实,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广泛吸引和筹措社会资金,大力探索开发式治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使矿山生态修复与重建工作不仅能够带来生态效益,而且能够形成新的产业和经济增长点,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回顾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指引下,我国矿山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特别是去年4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发出《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侧各10公里范围4694个卫星可见矿山疤痕纳入处置范围。5月l5日,自然资源部在湖南省岳阳市召开现场会议,部署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周边及汾渭平原地区等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求各地要从讲政治和落实国家战略决策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在重点区域开展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决心和信心,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 10公里范围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以及京津冀周边及汾渭平原重点地区废弃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任务。
上述治理工作任务的下达与部署,使我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入整体推进期,并为在全国尽快形成治理高潮开创了新局面。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面临的问题仍然是:生态修复治理任务重、问题多、情况复杂,组织管理力度不够得力;生态修复工作缺乏系统规划,法律保障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严重缺乏资金投入,社会参与力度不大;开发式治理与市场化运作模式仍需加强探索与实践等。基于这些情况,特提出如下看法和建议:
一、摸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
据2017年资料统计,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共占用土地面积约362万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的废旧矿山占地230万公顷,在建/生产矿山占地132万公顷。至今,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共投入矿山修复治理资金900多亿元,在废旧矿山占地中已完成治理修复土地面积约92万公顷,占应治理修复土地面积的40%。可见所欠历史旧账还很多,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还十分艰巨。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但长期以来,由于对废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职责不够明确,不少地方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组织领导和有效监管,家底不清,任务不明,历史遗留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这是当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建议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专管部门,明确职责,有人抓、有人管,加强组织领导和任务落实,这样才能保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年前,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再次提出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同时从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方面制定出了新规定和新要求,为全面加强领导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因地制宜,制定落实规划
2016年,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新模式,为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
为使矿山修复工作有序有效推进,编制切实可行的规划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编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落实年度及分阶段治理任务。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等。同时,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法治,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矿区环境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治理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为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尽快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三、落实政策,广泛筹措资金
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制约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关键问题。近些年来,国家财政投入近千亿元对废旧矿山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但历史遗留问题任务重、情况复杂、治理难度大,单靠国家财政支持是十分有限的。而民间资本相对充裕,如果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则可以吸引其到矿山生态修复重建中来。
原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2016〕63号文指出,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破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机制障碍。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因此,一定要通过政策落实,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广泛吸引和筹措社会资金,大力探索开发式治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使矿山生态修复与重建工作不仅能够带来生态效益,而且能够形成新的产业和经济增长点,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