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资讯
明年1-5月,山东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
2019-12-13 23:01:46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如下:
(一)共性整治重点
重点检查: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操作规程和开展安全标准化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4)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
重点检查: (1)应急预案制定、备案、修订情况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编制情况;(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 (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人员配备情况; (4)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战化、常态化演练情况和演练效果评估、改进、修订情况; (5)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及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1.地下矿山重点整治:提升运输、通风、采空区充填、防排水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井下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不符合规范规定、无法正常使用,尤其是未实现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信号全覆盖。
(1)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局扇安装情况,风速、风质、风量、风压等检测仪表设置和维护情况; (3)下井人员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配备情况; (4)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淘汰情况; (5)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情况及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6)存在水害威胁的矿山,建立水害防治机构、制度和汛期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编制探水设计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提升系统的阻车器、过卷保护、防坠及闭锁连锁等装置设置和维护情况; (8)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建立地压监测管理机构情况,采空区充填时限及充填质量情况。 (9)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完好及使用情况; (10)所有巷道和采掘工作面、井底车场、提升机房、变电室、水泵房等关键岗位,人员定位信号和通信信号覆盖情况,井下作业人员通信终端配备情况; (11)中央调度室与井下任意地点、作业人员实时通话对讲、视频传输情况。
(1)库内水位、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调洪库容等与设计或规程的符合情况; (2)尾矿坝滩顶高程是否满足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排洪构筑物进水口、出水口结冰影响回水情况; (3)筑坝和排尾与设计符合情况; (4)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情况,四等以上尾矿库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设置和观测记录情况;上游式尾矿坝坝体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情况; (5)库区周围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活动情况; (6)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库内情况。
(1)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 (2)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3)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4)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情况; (5)铸造装置维护情况; (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的符合情况; (7)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
(1)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液氨管线通过情况; (2)液氨除霜集管跑、冒、滴、漏和结霜情况; (3)使用氨制冷介质的冷库,与周边集中居住区的防护距离。
重点打击: (1)地下矿山超越矿区批准范围开采;基建矿山以采代建、明建暗采;违规运输和使用火工炸药行为;不按设计施工、生产,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2)尾矿库未批先建行为。 (3)油气开采企业设备设施超强度运转行为。 (4)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行为。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底前)各市要将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与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同步部署,深入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集中整治期间,各阶段工作要压茬进行。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实效。
(一)共性整治重点
重点检查: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操作规程和开展安全标准化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4)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情况。
重点检查: (1)应急预案制定、备案、修订情况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编制情况;(2)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 (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和应急值班人员配备情况; (4)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战化、常态化演练情况和演练效果评估、改进、修订情况; (5)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及维护、保养、使用情况。
1.地下矿山重点整治:提升运输、通风、采空区充填、防排水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井下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不符合规范规定、无法正常使用,尤其是未实现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信号全覆盖。
(1)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局扇安装情况,风速、风质、风量、风压等检测仪表设置和维护情况; (3)下井人员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配备情况; (4)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淘汰情况; (5)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情况及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6)存在水害威胁的矿山,建立水害防治机构、制度和汛期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编制探水设计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提升系统的阻车器、过卷保护、防坠及闭锁连锁等装置设置和维护情况; (8)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建立地压监测管理机构情况,采空区充填时限及充填质量情况。 (9)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完好及使用情况; (10)所有巷道和采掘工作面、井底车场、提升机房、变电室、水泵房等关键岗位,人员定位信号和通信信号覆盖情况,井下作业人员通信终端配备情况; (11)中央调度室与井下任意地点、作业人员实时通话对讲、视频传输情况。
(1)库内水位、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调洪库容等与设计或规程的符合情况; (2)尾矿坝滩顶高程是否满足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排洪构筑物进水口、出水口结冰影响回水情况; (3)筑坝和排尾与设计符合情况; (4)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情况,四等以上尾矿库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设置和观测记录情况;上游式尾矿坝坝体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情况; (5)库区周围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活动情况; (6)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库内情况。
(1)煤气安全设备设施设置情况; (2)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3)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4)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到位情况; (5)铸造装置维护情况; (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与标准的符合情况; (7)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
(1)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液氨管线通过情况; (2)液氨除霜集管跑、冒、滴、漏和结霜情况; (3)使用氨制冷介质的冷库,与周边集中居住区的防护距离。
重点打击: (1)地下矿山超越矿区批准范围开采;基建矿山以采代建、明建暗采;违规运输和使用火工炸药行为;不按设计施工、生产,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2)尾矿库未批先建行为。 (3)油气开采企业设备设施超强度运转行为。 (4)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行为。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底前)各市要将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与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同步部署,深入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集中整治期间,各阶段工作要压茬进行。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和目标导向,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实效。





